
为全面做好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现将做好今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田地里的麦子正茁壮成长
很快又迎来了丰收
新一年的夏季秸秆禁烧工作也即将开始
为全面做好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现将做好今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夏季秸秆禁烧时间总体要求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采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禁烧和重点防控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宣传引导与从严执法相结合,确保全县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不见一处灰。5月27日前,各村要在关键部位、重点区域搭建禁烧指挥棚,确保一旦出现火情,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态势。 夏季秸秆禁烧时间 2017年5月24日至7月15日。 强化组织领导 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包地块。同时,县与乡、乡与村层层签订《禁烧责任书》,村与户签订《禁烧承诺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强化严格执法 禁烧期间,农业经营主体(耕地地块户主)露天焚烧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农业经营主体(耕地地块户主)对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耕地地块户主)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耕地地块户主)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综合利用 大力推广小麦秸秆直接还田,组织利用好本地小麦联合收割机同时,大力引进外地收割机,保证我县秸秆粉碎还田面积。严格控制小麦留茬高度不超过15公分,麦秸切碎长度不大于10公分。引导农民推广麦秸氨化、生产颗粒饲料、秸秆堆沤还田、生产食用菌等综合利用技术,鼓励、支持农民及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开发、利用秸秆资源。同时,对于暂时未能综合利用的存量秸秆,要制定有效存放看管办法,实行集中堆放、专人看管,防止乱堆乱放、以防点火冒烟。 强化督导问责 对督查、联查中出现的焚烧秸秆现象,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同时,每发现一处焚烧火点将对乡镇经济处罚1万元(核心区处罚2万元),特别是加大对第一把火的处罚和问责力度。对大面积焚烧秸秆乡镇的主要、主管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对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提交县纪委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的责任。